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缴纳罚款期限不是15日,则按照该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履行。如果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