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陪产假为 10天,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陪产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