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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终结信访程序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31 02:28:20    

信访程序的终结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要求:

满足终结条件

经过复查程序作出的决定、鉴定、判决、裁定等意见,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程序完备、定性精准、处理恰当,且信访人无法提交新的证据。

信访人提出的合理诉求已按政策和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继续提出不合理诉求。

终结程序要求

终结结论需经政法部门复核后以书面形式呈现。

在作出终结结论前,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复核,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

终结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原处理部门,并告知同级信访部门。

信访撤回

信访人可以申请撤回信访事项,信访工作程序自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当日终止。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

终结的明确范围

当事人对于政法机关生效法律结论的救济权利已经充分行使、放弃行使或者已经丧失,反映问题已经依法律按政策公正处理,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政法机关可依法作出终结结论。

双终结模式

信访事项的理想终结模式是程序和实体上的“双终结”,即信访事项在程序上完成处理、复查和复核,同时信访人的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终结信访程序旨在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防止重复访和越级访的发生,同时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终结程序必须依法有据,并确保信访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