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有什么特别规定
军婚在我国受到特别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结婚规定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需在拟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前至少30日,经所在党支部逐级向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结婚报告表》等材料。有审判权限的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同意后,出具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方可结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要求无复杂的社会关系。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此外,现役军人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但现役军人恋爱对象本人现实表现良好、政治上确无问题的,可酌情允许结婚。
离婚规定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判权限,按照申请结婚的有关规定执行。《民法典》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如果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财产保护
《民法典》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此外,军人的退役医疗保险金也属于军人个人财产。
刑法保护
《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规定严厉打击了破坏军婚的行为,为军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恋爱与报告
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年龄与申请
现役军人结婚必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确保他们在婚姻中享有特殊权益,并防止他人破坏军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