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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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0 12:48:43
被监视居住是指 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措施旨在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同时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可以适用于以下情形: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执行地点可以是犯罪嫌疑人的住处,也可以是指定的居所。执行过程中,监视居住人员需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住所,并接受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通信监控等形式的监视。
总的来说,被监视居住是一种相对较为宽松的强制措施,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同时确保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