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有哪些特征
质押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质押为担保物权:
质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因此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与抵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相似,都是对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加以直接且排他的支配权。
质权具有从属性:
质权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主权利,担保主权利的质权为从权利。质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存在上的从属性:质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主债权无效或其他原因不存在时,质权也不能存在。
转让上的从属性:主债权转让时,质权也随之移转。
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时,质权也当然随之消灭。
质权的不可分性:
质权设定后,债权人就质押财产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质押财产分割、部分让与、债权分割、部分让与或部分清偿,均不影响质押权的存在。质权效力及于被担保债权的全部及于标的全部。即质权人如债权原本或利息有一部未受清偿,也有留置及拍卖标的全部的权利。
质权的物上代位性与保全性:
质权为价值权,质权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以保全质押财产的价值。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代位物上,即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质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例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
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优先受偿性:
质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质押的法律属性,使得质权在担保债权方面具有独特的法律效力和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