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重新上户口
重新上户口的步骤如下:
到原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未落户证明” ,或者自己写个情况说明,请原籍派出所签注证明没有落户。持此证明回原迁出地补开“户口迁移证”(或办理迁移证延期),“报到证”
。
带上述证明,加上身份证、毕业证、老家户口簿,到原籍派出所填写落户申请表,当场可以落户(只能落在原来迁出去的户口上)。
如果原身份证是在学校办理的,落户后还要重新办理新的身份证。
需要满足的条件
落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落户的《居民户口簿》;
落户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非直系亲属迁入的,提供户主同意迁入及在此居住证明,农业人口迁入的,提供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
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提供本地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的提供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提供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本地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的,本地生源提供《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的证明,未分配工作的,出具学校证明。
户口注销后重新上户口
携带死亡注销证明材料,如户口本、身份证明、死亡证明等;
前往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在暂住地死亡的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特殊情况
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请根据具体情况准备相应的材料,并按照上述步骤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