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四十万“落袋为安” 三原法院不断创新类案调解攻坚新模式 走出一条“非同寻常”路
三原法院综合审判团队“协同发力”,通过不懈努力,最终成功化解一起劳动争议工伤保险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回溯
2023年7月,吴某入职某钢结构制造公司,从事拼装工作。同月,在工作中受伤导致脚趾断裂,后被三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从认定工伤到劳动能力鉴定再到劳动仲裁,吴某就此踏上了漫长的工伤赔偿维权之路。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可以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但在吴某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为其购买工伤保险,致使吴某无法及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2024年7月,吴某的伤残情况被咸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同意配置部分足假肢。
随后,吴某便提起了劳动仲裁,经过审理,裁决某钢结构制造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事后,公司不服又向法院提起了劳动争议诉讼。至此,已有两年有余,致使双方当事人深陷诉讼泥潭,疲惫不堪。
三原法院综合审判团队受理此案后,为了及时高效化解纠纷,结合劳动争议类案特点,经过集体讨论,制定了详细的化解策略。

创新类案调解攻坚新模式:
首先是“把脉共同利益,促使相向而行”。承办法官认真了解案件情况后,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类案特点,打破“非此即彼”的固有思维,从全面保护劳动者权益及时减轻企业负担“双保护”的角度出发,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初期,双方情绪激动,分歧明显。为了逐渐消除双方之间的分歧,承办法官通过分析双方的诉讼目的,找出争议焦点,“点”出共同利益,逐渐将双方拉回到“解决问题”这一共同目的上来,最终双方均同意调解。
再者是“调动全部力量,多维度攻坚打基础”。承办法官通过“法官+书记员”齐上阵的模式立即开展调解工作,法官、书记员分头行事、分工明确。书记员负责向劳动者解释赔偿标准、核算赔偿数额、建议合理调整赔偿幅度。法官则通过向企业明确责任认定、赔偿标准确定、案例库案例引导、“法答网”问答查询、预判结果推测、判决后果影响等方面向企业“立体式”、“多维度”详细阐释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引方向,明确指出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赔偿数额方面,结合书记员按照法定标准核算数额,也进行了客观分析,指出原告的部分赔偿请求合理合法,但也有一些项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其次是“问题摆桌面,化整为零促协商”。随着调解的深入,案件事实已经明晰、法律规定已经明确、预判结果逐渐明朗,所有即将面对的问题都摆在了桌面上,双方态度逐渐缓和,也都逐步增强了对法官的信任度,都开始权衡利弊、理性思考并讨论赔偿问题。经过多轮调解,加之法官从中穿插建议,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分三期共赔偿劳动者40万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最后是“以案说法,警示提醒护民安”。案件虽已落下帷幕,但所带来的警示意义却值得我们深思。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当然有义务向社会作出正确的价值取向指引。《工伤保险条列》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这不仅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降低经营风险的重要举措。本案中,如果企业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大部分的赔偿都可以由工伤保险进行支付,企业自身的负担也会大大减轻。在此,提醒各个企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务必为劳动者缴纳各种保险,防患于未然,防止“一个工伤赔倒一个企业”的情况出现。另外,劳动者在工作中务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就医,并保留好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今年以来,三原法院积极创新,不断完善案件类型化管理模式,有效激发了各个审判团队的创造性和主动性,逐步走出了一条“边创新、边总结、边落实”的独特路线。
下一步,三原法院将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类案典型特点,以诚心维护劳动者和企业合法权益“双保护”为根本出发点,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完善该类矛盾纠纷化解创新性理念和举措,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地方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作者:孙房房
编辑:许沥心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