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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强化基金托管业务监管 要求商业银行净资产不低于500亿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7 14:01:00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长江商报记者 李璟

力促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基金托管业务将迎新规。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新“国九条”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精神,中国证监会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进一步优化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托管行业生态,压实托管人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支持托管人依法创新组织架构。

据了解,本次修订按照“严把准入、聚焦主业、压实责任、推动创新”的总体原则,包括完善准入门槛,健全退出机制,允许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托管业务等内容,还针对部分托管机构“托而不管”或者“托而管不了”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压实托管人责任。

43条改动内容完善制度

据悉,现行《办法》共六章43条,为2020年由中国证监会会同原银保监会修订发布,对丰富基金托管行业生态并强化基金托管人责任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私募行业蓬勃发展,托管规模基金管理规模一并水涨船高,但随着行业形势、监管环境进一步变化,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例如行业集中趋势明显,个别机构背离业务本源,市场化退出机制有待完善等。

为从制度上解决上述问题,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对《办法》进行了修订。本次拟修订25条,增加18条,修订后共七章61条。

完善托管人准入门槛方面,《办法》强化实质展业能力要求,在第8条行政许可条件中,增加“具备实质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能力及可持续商业模式,最近一年总资产规模或者权益类公募基金销售保有规模居于行业前列”的要求。

《办法》明确,需设立独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需符合资格。其中,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50%,核心岗位需要配备至少2名2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人员。

同时,强化合规风控能力要求。根据证监会以及银监相关规定,证券公司评级为A类或者商业银行评级为2级以上的,表明相关机构合规与风控体系相对完善,能够满足开展相关业务的基本标准。为此,新修订的《办法》要求申请人最近三年监管评级在2级或A类以上。另一方面,提高净资产要求,强化风险承受能力,修订后的《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净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下同),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

在强化实质展业、风险隔离监管要求方面,《办法》主要在第11条、31条、44条作出三个方面修订。

督促聚焦主责主业,实质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要求申请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时作出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后,将聚焦主业、实质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说明和承诺。

强化风险隔离。要求基金财产与其他托管财产严格分开保管。

厘清业务边界。为避免基金托管机构开展其他托管业务可能导致的业务边界与监管职责不清晰,明确“商业银行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还应当满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托管业务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开展基金托管以外其他托管业务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压实责任重拳打击“托而不管”

近年来,私募基金“跑路”等事件渐次增多,在后续追责过程中,基金托管人形式审核义务的边界与标准常常成为业界争议的焦点。

长江商报记者注意到,今年3月,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一起私募基金投资者以托管人某证券公司未尽职责导致投资者损失为由提起的赔偿责任纠纷案。最终,法院认定托管人恒泰证券对私募基金投向的资产权属未履行合理审核义务,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承担其本金损失的10%赔偿责任。该案为“托而不管”敲响警钟。

证监会指出,个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发生重大违约,暴露出托管人在准入尽调、投资监督、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环节履职不到位问题,有必要针对性强化相关监管要求,压实托管人责任。对此,新修订的《办法》从六个方面着手压实托管人责任。

夯实信息数据基础,强化履职保障。要求基金托管人应当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场外交易对手方等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投资交易相关信息作为划款清算、投资监督和净值复核的依据;要求托管人采取必要手段核查验证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资料;明确基金管理人不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应当如何处理。

压实托管责任,避免“托而不管”。强化客户及产品准入要求,避免“带病托管”;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一托到底”情形及相关托管要求。

充分揭示风险,避免“托而管不了”。要求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包括非标准化资产等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监督的资产时,基金合同应当向基金份额持有人特别揭示;要求基金托管人不得在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中约定实时监督等基金托管人无法完整、有效履职的监督方式。

强化托管人报告义务,及时掌握重大异常情况。对于现行《办法》已要求托管人须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增加应当于发现当日向相关派出机构同步报告要求。

强化结算交收责任。要求托管人承担市场结算参与人职责的,还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先行履行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收责任。

完善托管业务风险准备金制度。将现行基金托管业务风险准备金制度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扩大至证券投资基金。

此外,在健全退出机制方面,《办法》也作出进一步明确。例如完善取消资格的情形,增加“未实质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取得业务许可证满2年后,连续36个月月均基金托管资产规模低于50亿元人民币”的情形。

视觉中国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