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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超速酿祸端,法官高效调解,30万赔偿款当场支付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3 16:59:00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交通安全不容小觑。近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通过审判团队多方协调和释法说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主动履行赔偿义务,让原告家属在最短时间内拿到赔偿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件简介


2024年10月26日晚,阿光(化名)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侧翻摔倒在机动车道内,阿奎(化名)超速驾驶且未注意观察道路状况,阿奎的车辆碾压摔倒在机动车道内的阿光,造成阿光经抢救无效死亡及电动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都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阿光、阿奎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阿奎车辆未购买任何类型的保险。此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审判团队通过查阅案件了解了基本情况,主办法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遂通过电话、现场谈话等方式跟双方进行沟通,详细了解双方的想法后,考虑到双方仅对赔偿数额有争议,具备一定的调解基础,在庭审当天审判团队继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原告


“法官,这场事故让我们痛失一位亲人,此外还有相应的财产损失,我们家里有老人要赡养,家庭生活需要开支,这也是我们主张赔偿的原因。”

被告


“法官,事故已经发生,该我承担的责任我也愿意承担,但是他们主张的太高了,且对方也有过错,加上现在经济不景气,我无法一下子拿出那么多钱......”


主办法官


“逝者已逝,也请家属节哀,前期工作也了解了你们双方的想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原告的主张不无道理,但是被告也有难处,且事故双方都有过错,还是希望你们能够协商解决这个事情。”


被告:

“我愿意协商,但是原告主张赔偿太高了,希望他们谅解,能够减少部分数额。”

原告:

“我们也同意协商,被告给调解方案给我们,我们家人商量一下。”



经过反复沟通和释法析理,在审判团队的努力下,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阿奎当场兑现赔偿款30万元,剩余的5万元将于2025年4月28日前支付完毕



生命无价,酒后禁驾。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一种漠视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屡见不鲜,绝不能心存侥幸酒后驾车,酿成恶果,徒增伤悲。法官在此温馨提醒,为了自身的安危及幸福美满的生活,希望每个人都能将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深深烙印在心底,且付之于行动,做到文明安全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都安法院 河池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