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军烈士有什么待遇
红军烈士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次性抚恤金
标准为80个月工资,若月工资或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则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
一次性增发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烈士,其遗属在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立一等功的,增发25%。
立二等功的,增发15%。
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烈士,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除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
烈士遗属家庭困难者可定期领取一定的抚恤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制定。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六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烈士褒扬金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其他待遇
烈士遗属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烈士遗属在住房、养老、医疗等方面也享有一定的优先和优惠待遇。
这些待遇旨在保障烈士遗属的基本生活,并体现对烈士及其家庭的尊重和关怀。